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上宣布将于4月1日起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它将取代当前正在执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2007版办法》”),后者是由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2007年发布的,已实施17年。
与《2007版办法》相比,《监管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它明确了电网企业无需再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可被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等2类,按不同原则进行交易——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2007版办法》中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
《监管办法》则用于明确前者,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收购电量的监管,《监管办法》共24条,涉及监管职责、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对于哪些保障性收购电量是应该被全额收购的,《监管办法》也给出了3点限定条件——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障性收购电量,《监管办法》延续了《2007版办法》的相关规定,以电网企业为主,由其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对这部分电量进行消纳。
对于市场交易电量的消纳问题,《监管办法》规定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它参与市场交易。对于未能达成市场交易的那部分电量,《监管办法》规定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责任(但不是有义务)进行消纳——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总体看,《监管办法》的调整重点可归纳为2点:
一是将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的关系,由此前的“包销”改为软性的“托底”。
二是政策优先支持对象从此前的普惠性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调整为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对于部分配电网消纳不足的区域而言,新的政策相当于给当地电网公司进行了“松绑”,使其可以(但并非可以置之不理)不再纠结如何把大量的分布式发电进行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