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发改委印发《昆明市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昆明市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执行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分布式光伏不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电网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风电项目执行核准管理。
《办法》提出,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坚持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年度建设方案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新能源开发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开发方案开展项目业主优选。未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业主优选工作。项目业主优选可采取招投标、竞争性配置、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参照招投标流程或者其他符合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形式开展。项目业主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主体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未经市场化资源配置的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不得签订投资开发协议。分类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加快推进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序推进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建设。
此外,《办法》明确,要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不得强制将产业配套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不得违法违规要求企业缴纳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诚意金、电价让利、收益留存、留存电量、企业援建、以明显不符合市场水平的土地流转价格、承诺使用本地光伏设备等增加企业非技术开发成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签订招商引资合作框架等协议前,若协议内容涉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应征求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意见,严禁擅自向企业承诺新能源资源配置规模和具体项目。
该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